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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战疫录上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17个行业

栏目:新闻    时间:2022-10-23 08:34   来源: 东方网   阅读量:18779      关键词:

上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17个行业。

15日,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本市阶段性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通知》明确,前期对上海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进行了阶段性缓缴,并在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进一步扩大到17个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除五穷行业企业外,其他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应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自2022年4月起连续1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2022年1月至5月累计亏损的条件。

《通知》规定,缓缴期内,17户扩产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缴费,2023年6月至3月的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部分,五类贫困行业企业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缓缴实施期延长至2022年底已申请缓缴的企业可在6月底前申请延长缓缴期用人单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最迟应当在一个月内缴纳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可在缓缴期内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并通过一网办等平台在线办理对于生产经营困难,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条件的相关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月起纳入缓缴范围未及时提出申请的,申请前一个月不予追溯

同时,《通知》强调,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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