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加快推动城市货运配送体系绿色低碳发展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提出指导和支持,以加快推动城市货运配送体系绿色低碳发展。
《管理办法》提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部级评审意见,组织辖区内示范工程创建城市修改并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在组织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城市过程中,创建城市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评估工作,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打分,并编写示范工程总结报告,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同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建城市的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定期开展集中督导,并结合创建城市上报材料,开展实地查验,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并与本省份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所编制或发布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典型案例,创新成果等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管理办法》指出,创建期结束后,已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示范工程,可申请验收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制定示范工程验收方案和验收考核指标,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示范工程开展验收验收工作按照城市自评,省级审核,部级验收等程序进行
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从示范城市获得称号次年起,按照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原则和三年一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工作动态评估期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持续开展跟踪督导工作,组织示范城市开展年度评价工作动态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按照城市自评,省级初审,部级评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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