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交移送
最近几天,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暂行规定》,明确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案件受理。
根据《暂行规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业,草原等领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案件或线索。
省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同级移交相关案件或者线索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相关案件或者线索,向境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受理移送的生态环境破坏违法案件和线索
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的案件进行调查审查,发现违法案件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经对移送案件调查审查,确定不构成违法案件的,应当及时结案或者结案
根据消息显示,《暂行规定》是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切实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实施后,五部门将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加强执法协调,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活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提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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